关于解决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09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发展后劲,根据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创新举措、勇于担当的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办理时间区间和办理条件
       时间区间:2009年5月“百日招商”至2019年4月30日前建成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办理条件:亩均税收5000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用地及安全政策要求。受理时间期限:2023年7月31日之前。
二、办理程序
(一)由企业向引进单位(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二)引进单位(责任单位)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管项目工作的副县长批示,纳入解决遗留问题名单。纳入名单的企业,由引进单位(责任单位)、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为企业进行代办、帮办。
三、手续办理
(一)关于土地手续
       高新区、两个市级园区规划范围之内,与县政府或相关乡镇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个人)涉及违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区域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做出处罚没收决定;属市级以下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做出处罚没收决定。处罚决定书、建筑物构筑物清单及价值评估报告移交给属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出具接收证明并负责罚没物资管护、管理及处置。
土地出让时,对涉及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一并出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乡镇政府出具处置意见(应包含价值、处置方式、成交后移交方式、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地一并出让的委托书等)。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报县价格决策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整体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实施。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一并出让时,如原企业(个人)竞得,不再收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款;如其他企业或个人竞得,按照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款向竞得人收缴。原当事人身份,由责任单位认定。
2.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拆除。
(二)关于规划手续
1.规划方案手续办理
(1)对于没有编制过规划方案的项目,由企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现状进行测绘,符合规范及文件、政策要求的现状予以保留;不满足的,予以拆除;然后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测绘报告在现状基础上根据企业工艺要求对未建部分进行规划设计;上报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规办会审议,方案通过后予以备案。
(2)对于整体规划分期供地且未取得土地已全部建成的工业项目,规划方案符合当时文件指标要求,并通过规委会审议且备案的,按规委会审定方案执行。
(3)对于项目易主或变换产品,按新产品确定生产类别、安全距离,方案变更具体步骤按没有编制过规划方案的工业项目执行。
2.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对于建设完工投入使用的项目,批建一致的或通过整改达到批建一致的完成实测工作;未建设完工的项目应依据规委会议事规则,提请会议审议,规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程序办理;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证书、现状实测报告、人防审批手续(易地建设费缴费票据)、备案的规划方案或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由行政审批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办理
(1)按规划建设的项目
       经核实,整体建成,符合规划,批建一致,由建设单位向高新区提出申请,高新区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后,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已建成部分符合规划,批建一致的,可以分期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2)未按规划建设的项目
       经核实,未按规划进行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由高新区出具整改说明,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拆除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
(三)关于施工手续
       对于完成建设的项目,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符合规划的建筑实体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安全质量检验合格的不再对企业进行处罚,由高新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安全和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再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测,合格的按上述办理;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责令企业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高新区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强制拆除。
(四)关于消防手续
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按照设计、施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由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消防评估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评估,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认定意见(对于2019年4月30日前已经建成的遗留问题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
3.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合法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上述办理。
4.对依法确需处罚的,按照最低限额进行处罚。
(五)关于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文件,高新区出具的消防验收认可文件,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由高新区统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
       企业在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齐全后,由引进单位(责任单位)、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负责帮助企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证件中存在无法纠正的顺序倒置、时间错位、程序错误等实际问题,按照从旧、求实的原则直接办理登记。
对于已经在原登记部门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原房屋登记资料尚未移交的,由住建局负责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始登记资料进行扫描和复印,扫描件刻成光盘,填写移交资料清单,将扫描件光盘、档案复印件和移交资料确认清单加盖公章后移交高新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并对该房产出具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和法院查封的证明材料后,企业可持“两证”直接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证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关于技术规范
       在手续办理各环节,均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动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五、卡死责任
    “企业引进单位”为办理手续的服务责任单位,责任是全程代办、帮办。其他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均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手续代办、帮办责任单位,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业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办事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对于不能尽职担当、推诿扯皮的,由县纪委监委视情节按懒政、怠政、不作为、失职、渎职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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